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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服务案例1:
哈尔滨埃特轴承有限公司是以研发、生产销售各类金属磨损自修复轴承及相关产品,用金属磨损自修复技术对轴承、机械零配件等有金属摩擦磨损表面进行处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入驻创业中心孵化以来,为使孵化对象快速成长、成熟起来,创业中心赋予了诸多的服务
l 创业中心当红娘
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有一家中俄合资圣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金属磨损自修复材料名振国内外,还有一个天烨轴承有限公司,专门生产高、精、尖轴承,为了使金属磨损自修复材料能在轴承领域广泛应用,使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发挥辐射源的作用与优势,创业中心党总支副书记郝喜荣主动为两家公司牵线搭桥,经多次磋商使两家公司很快联手,新一家孵化企业、专门生产金属磨损自修复轴承的哈尔滨埃特轴承有限公司诞生,创业中心管理一部杨红艺积极为新公司立项论证、填写各类申报资料
l 主任驱车找厂房
公司组建初期,急需千米以上的厂房,创业中心主任黄若飞同志就利用周日休息时间亲自驾车带领我们看厂房、找厂地,协调有关部门为我们提供方便,并号召有关人员积极帮助寻找。创业中心从班子成员到一般干部,先后有杨宜泉、曾义、杨红艺等9名人员11次带领寻找、协调查看厂地,终于找到满意的场所,安下心来扎根创业。
l 全体员工齐帮忙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创业中心全体员工的帮忙,无论是管理部、对外合作部还是办公室、财务部都在关心我们公司的发展,如财务部长周明武为我们与上海宇威轴承公司合作牵线搭桥;办公室人员为我们与大庆电磁泵厂合作穿针引线;创业中心副主任杨宜泉为筹措资金积极推荐投资人,办公室主任刘光富为解决困难亲临现场;信息中心的梁维奇多次到公司帮助、指导微机的操作和排除故障……。从一个邮件、一个灯泡、一套办公桌椅等小事,到申请创新基金、帮助找合作伙伴等事宜,创业中心全体员工都帮助想到、办到,真正体现了全方位、全员服务的周到性。
经典服务案例2:
哈尔滨信诺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最初是由在中关村工作的10名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的学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通信产品的开发。创办初期资金缺乏、办事摸不着门路,遇到了许多问题,创业中心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协调税务、工商等各环节,免除了企业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并同有关方面协商特批享受开发区与哈尔滨工程大学合办孵化器内企业的待遇,帮助企业申请了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使企业顺利度过了创业初期的困境。目前已发展成为有上市公司、大学参股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进入了良性发展阶段。
为了帮助企业的产品上档次,创业中心帮助联系在美国硅谷工作、留学归国的企业家、在国外著名通信企业工作多年的留学博士以及在国内从事软件开发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运作,并帮助企业建立了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使企业成为集科工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初创时只有自来水收费系统一个项目,目前已发展成为八个系列十几个产品,其中的律师考试系统,已获得国家司法局的认定,并成功的应用于国家司法考试,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公司的主导项目"PIPS-电话软交换系统,荣获了"2002年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创新奖,得到了行业主管单位和火炬中心专家、领导的认可,被列为2003年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目前,该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计划在5-8年内成为国际软件开发、通讯产品生产企业。

PIPS软交换系统
经典服务案例3:
哈尔滨市子木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创业中心全方位的服务:
1、提供场地等入门服务:1993年创建伊始,在既无资金、又无场地,有的只是为开拓我国电池终端检测设备领域的雄心和填补国内上述领域空白的技术方案的条件下,几个莘莘学子,欲想将这宏伟蓝图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产品,面对这些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困难得到哈高科技创业中心的大力支持,创业中心为其解决了一块近70平方米的科研、生产场地,并帮助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当时仅有的7名员工,第一台产品在创业中心问世。在整个产品鉴定的准备过程中一次次得到创业中心有关领导的多方指导和积极参与,为产品的及时广泛推广起到了擂鼓助威的功效。
2、提供深层次服务:在产品研制开发水准的定位上,要求企业遵循高起点、高技术、高效益的开发原则,使公司生产的电池化成检测设备始终在同行业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多项成果填补了电池化成及测量设备领域的国家空白,生产的DK100电池测控系统已于1996年出口到新加坡、香港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国内外电池生产行业用户的广泛赞誉。在质量保证体系方面,在创业中心领导的倡导下,开始实施公司质量体系的策划,与国际标准接轨,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1
998年4月份我公司在同行业率先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同年12月份又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3、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企业:在提高公司无形资产方面,创业中心的领导利用各种成果展览会宣传公司产品,并针对工作中取得的点滴成绩给予鼓励和表彰,自九五年以来已经连续五年被评为高开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九八年被授予开发区"文明单位"光荣称号,九八年被市政府评选为"哈尔滨非公有制经济先进集体",九八、九九年连续两年被哈尔滨市工商局评选为"开发区先进私营企业"。
经典服务案例4:
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创业中心全方位的服务:
1、引企业筑巢安家:九二年国家大形势还不允许办私人企业,也没有有限责任这种经济类型,正在企业后退不能欲进无门的时候,创业中心积极地出谋划策,寻找可行的途径,注册了一个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集体企业,并提供了孵化基地。
2、牵线搭桥,热心服务:在新产品开发研制、专家鉴定、成果申请等方面创业中心的同志们跑前跑后,向市财政、市科委、市计委等领导汇报沟通,为企业争取各种科技进行奖项,多次组织学习培训班,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宣传ISO9000标准,引导企业贯标认证,提高管理水平。创业中心领导还敢为人先,克服种种偏见在全市第一个为私企争取定点挂牌保护,亲自为我们挂上"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匾,为企业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干扰。创业中心又引导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帮助私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股份制发展道路。创业中心还为孵化企业提供各种方便,为员工保管档案,评定职称,办理员工调动人事关系、党组关系,保持工龄连续计算等政策性工作,大大增强私企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人才稳定和企业发展。
3、组织文体活动:创业中心还常常组织兵乓球寒、自行车比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
4、宣传推动:创业中心还积极主动地宣传企业、宣传企业的产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贸易洽谈会,为企业评选拳头产品、重点新产品,向客户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的水平、质量和信誉。这对于一个刚刚诞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意义十分重大,只有让社会和客户更多地认识、了解企业和产品,才能帮助企业打开市场,获得效益。
经典服务案例5:
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齿轮产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飞天"商标。1998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在自己生产的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飞天"注册商标,使用期为4年,使用费为每年25万元。之后,甲公司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飞天"商标的续展申请书。2002年1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丙公司生产的使用"飞天"注册商标的齿轮产品。经查明,丙公司与乙公司曾达成一份关于许可使用"飞天"商标的协议,但未经甲公司同意。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于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作为"飞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有向商标局进行续展申请的权利,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丙公司在其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法律对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
点评:(本中心法律顾问:黑龙江海瑞世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涉及的是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与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地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间。商标法第三十七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得以继续享有专用权,使该注册商标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商标权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申请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限期,商标权人如果未能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间,也就是申请继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期间。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于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至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出现一特殊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在续展期间,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进行保护?各国法律上一般采用两个原则,即申请原则与溯及力原则。
所谓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谓溯及力原则,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经核准注册后,从前有效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这样,注册商标可以不间断地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三、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在续展间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生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第二,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未获得核准的,则从有效期满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在有效期届满后至续展申请被最终驳回之间,他人侵害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有权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受理并给予先行保护,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待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确定之后再作裁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丙公司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发生在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之后。甲公司在续展申请被核准注册之前起诉请求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对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视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注册而予以支持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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